各市州交通运输局,省公路事务中心,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各大件生产及运输企业:
近年来,全国范围内与大件运输关联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深刻吸取国内超限运输事故案例经验教训,杜绝大件运输企业申请资料作假、不按审批路线行驶、不按规范护送及源头监管失守、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不力等类似问题在湖南发生,根据《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21年第12号令)等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件运输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交办公路函〔2022〕160号),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大件运输许可服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依法依规办证,合法合规运输
(一)规范大件运输许可申请和通行。凡在湖南行政区划内申请及过境湖南进行大件运输的大件运输许可承运人,应当依法依规遵守以下规范要求:
1.运载不可解体物品的公路超限运输(以下简称大件运输)车辆,应当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21年第12号令)第六条的规定,依法依规办理大件运输许可手续。
2.大件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前,承运人应当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大件运输许可,如实提交《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十条所列材料;不得通过“黄牛”办理虚假证件或与相关人员串通等违规方式擅自行驶公路。
3.经批准进行大件运输的车辆,行驶公路时应当遵守《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
4.大件运输车辆在重要节点、大流量时段、恶劣天气等特殊时期,应结合路面和车流量状况,合理安排运输计划。运输线路应尽量避开施工路段。
5.从安全、经济、便捷角度出发,承运人在规划大件运输通行线路时应优先选择公水铁多式联运方式,充分发挥综合交通运输优势。
6.属于《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二款情形的,承运人应当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和行业协会发布的技术规范或团体标准要求,制定大件运输护送方案,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组织护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时征求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未配备明显安全警示标志、护送标志、应急设备、通信设备的私家车辆不得作为护送车辆;
承运人无法采取护送措施的,支持鼓励采用专业护送或 委托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调公路沿线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护送,并由承运人承担所需费用。
7.大件运输护送车辆应全程开启示警灯,与大件运输车辆形成整体车队,并保持实时、畅通的通讯联系。
二、加强科技赋能,提升许可服务
(二)加强许可基础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要求,做好以下基础服务工作:
8.持续做好和不断完善大件运输许可服务限期办结承诺、分工协作、会商会审、预审查、安全风险评估、“绿色通道”、“好差评”、政企沟通衔接、不定期走访和特大件运输(车货总重300吨及以上)服务保障多方联动机制等10项惠企便民制度。
9.深入开展常态化大走访活动,精准对接区域内重大装备制造企业和重大建设项目,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市场主体“一对一”联络服务机制,提供政策咨询、业务指导、主动服务。
10.建立健全公路基础数据库,不断完善和及时更新独柱墩桥梁、三四五类桥梁、限高、匝道转弯半径及路网空间和结构可通行性等关键数据。
11.公路、桥梁管养单位及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根据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组织开展公路、桥梁的管理和养护,定期开展公路、桥梁技术状况检测工作,并将检测结果及时抄送大件运输许可部门,为大件运输许可服务提供凯发app下载的服务支持;许可部门应根据大件运输实际情况和公路、桥梁管养单位及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的检测报告、数据,建立健全相应制度机制,并及时更新大件运输“主通道”公路、桥梁通行能力数据库,提升审批专业化、科学化水平。
12.对车货总重300吨及以上的可能严重影响公路完好、安全、畅通和道路交通安全情形的大件,严格执行大件运输预审查、会商会审、专家评审及运输服务保障多方联动等机制制度,同步征求公安交警等有关部门意见。
13.属于《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二款情形的大件运输车辆通行公路时,应加强桥梁结构安全评估。涉及桥梁验算时,各级公路事务机构、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积极配合验算咨询评估机构,及时准确地提供途经路段桥梁相关设计、养护、评定等验算所需的基础数据资料。
14.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大件运输审批队伍建设,合理配备工作人员,确保大件运输受理审批、协调沟通、业务咨询、服务监督等工作高效有序开展;强化经费保障,统筹安排预算资金,保证线路勘测、验算、核查、通行检测等工作需要。
15.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大件运输车辆持临时行驶号牌进行大件运输的,不得以“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为由实施行政处罚。
16.定期组织开展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
(三)加强信息化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湖南省“十四五”数字政府建设规划》《湖南省数字交通“十四五”发展规划》有关要求,加快推进大件运输许可服务数字化、电子化、智能化等信息化项目建设:
17.改造升级省本级已建的全省高速公路主通道桥梁数据库和大件运输智能辅助审查系统,持续推进大件运输许可智能辅助审查。
18.建立健全大件运输联合审查制度,完善省内大件运输许可系统,实现省市县三级大件运输许可系统联网运行和一网通办。
19.依托省本级大件运输许可系统,建成大件运输通行线路辅选智能化、可视化的电子地图并上线运行,及时汇聚、发布并动态更新本区域公路技术状况、重要桥梁指标、收费站限高限宽、施工阻断等路况信息,为大件运输企业查询和制定运输方案提供便利。
20.优化大件运输许可系统功能,加快推进全省大件运输许可“掌上办”。
21.将大件运输企业办件和通行等信用评价信息运用于大件审批工作,对信用优良企业的申请,推行“信易批”“信易行”,并鼓励和支持有关单位在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等方面,优先选择信用良好的大件运输企业。
三、压实大件运输安全生产责任
(四)压实大件生产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压实大件生产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同时,全面梳理本区域重大装备制造企业基本情况,确定大件运输重点货运源头企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引导督促其落实以下安全生产责任:
22.安装称重检测及视频监控等设备,并接入本区域治超联网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治超系统)和大件运输许可系统(以下简称许可系统)联网运行。
23.委托具有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资质的大件运输企业承运,并在《大型不可解体物品调运单》(附件1)上如实填写托运货物的名称、规格、重量等相关信息,实时准确传输至许可系统。
24.对出场(站)大件运输车辆进行检测,杜绝未经许可或“车证不符”的大件运输车辆上路行驶。
(五)压实大件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指导督促大件运输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等相关规定,加快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大件运输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依法保障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并严格落实以下安全监控主体责任:
25.为大件运输重型载货汽车或半挂牵引车安装符合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加强对所属车辆和驾驶人的动态监管,确保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工作正常、监控有效。
26.选择适配车型,提前做好通行路线现场勘测。
27.大件运输企业应使用机件符合安全标准的运输车辆。大件运输车辆应按规定悬挂、粘贴合法有效的机动车号牌。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
四、加强大件运输事前监管
(六)严格许可审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以下要求对大件运输申请进行严格审查:
28.重点审查申请材料填报的车货总质量、总体外廓尺寸等关键指标是否与选配车型、装载方式搭配合理,护送方案是否科学合理并具针对性。
29.鼓励大件运输企业提交车辆或货物45度角照片,增强虚假填报的判别能力。
(七)加强现场核查和信息推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有关要求,对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或者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或者总质量超过100吨的大件运输车辆,在许可前进行以下现场核查:
30.重点核查实际车货总质量、总体外廓尺寸、装载方式、选配车型、护送方案是否与申请材料相符,并填写《大件运输许可现场核查单》(附件2)。
31.对申请的车货总质量或总体外廓尺寸接近跨类临界值的,应重点抽查。
32.现场核查时应拍摄车货正视、侧视、后视三个角度的照片及必要的视频影像、文字图片等资料。
33.核查或抽查完毕后,应将《大件运输许可现场核查单》等信息及时上传至许可系统。
五、加强大件运输事中监管
(八)加强大件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职责分工,督促大件运输企业严格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并按有关要求加强以下监管工作:
34.明确区域内相关机构,督促大件运输企业严格落实《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大件运输车辆行驶轨迹、速度、位置的实时监控和管理,对不按许可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及时予以制止并纠正。
35.明确区域内相关机构,在公路超限检测站、高速公路收费站或服务区等具备条件的场所,加强大件运输车辆通行检查。
36.指导区域内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合理改造大件运输通道收费站超宽车道的称重检测设备,增设外廊尺寸自动检测设备,实现对大件运输车辆车货总质量、总体外廊尺寸、轴荷等数据的快速检测。
37.指导大件运输重点货运源头单位附近收费站,优化升级称重检测设备,满足多轴线大件运输车辆的称重检测需求。有条件的地区,可在省界入口方向或etc门架处加装不停车称重检测设备,进一步提升车辆全过程通行检测能力。
38.指导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入口称重检测要求,对途经的大件运输车辆进行检测,发现违法大件运输车辆时,禁止其驶入高速公路,并及时报告当地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等相关机构依法处理。
39.督导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撤销违规设置的大件运输车辆通行高速公路报备制度。
六、加强大件运输事后监管
(九)加强信用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根据有关要求,指导区域内相关机构,创新监管方式,依托许可或治超系统,汇聚大件运输车辆卫星定位、etc门架、高速公路称重检测等相关数据,定期开展本区域许可的大件运输车辆通行行为自动分析比对,提升“大车小证”、“办短跑长”、重复办证等违法情形的发现查处能力,并重点加强以下信用监管工作:
40.建立健全大件运输企业信用积分规则,对大件运输企业办证、运输等情况进行信用评价,实施守信加分激励,失信减分惩戒,修复补分救济;对信用等级较低的企业,应加大现场核查和通行检测频次。
41.对严重失信的市场主体,应强化行政监管性约束和惩戒,完善失信行为通报和公开曝光制度,推动形成市场性约束和惩戒,使失信者在市场上受到制约。
42.鼓励行业协会积极应用信用积分结果,开展诚信企业评选活动,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十)加强执法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有关要求,依法依规加强执法监督检查,严厉查处以下违法超限运输行为:
43.大件运输车辆有《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有关规定对其实施处罚。
44.大件生产企业、承运人、车辆驾驶人或者其他组织、人员违法超限运输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
45.市州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依托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受理和查处大件运输管理服务等各环节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打击“黄牛”违规代办、企业违规护送、内外勾结等行为,净化大件运输环境。
46.本意见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大型不可解体物品调运单
2.大件运输许可现场核查单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2022年7月7日
附件1
大型不可解体物品调运单
物品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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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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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单位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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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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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度(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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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度(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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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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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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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货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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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运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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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运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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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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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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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企业承诺填写的以上材料均真实有效;如有不实,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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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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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附件2
大件运输许可现场核查单
申请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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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信息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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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经营 许可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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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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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申请信息 |
经办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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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凯发app下载的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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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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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重量(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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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外廓尺寸(米) |
长 |
宽 |
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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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引车车号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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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车车号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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轴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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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胎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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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备质量(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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轴距(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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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货总重量(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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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车轴轴荷(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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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货总体外廓尺寸(米) |
长 |
宽 |
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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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送车辆车号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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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信息 |
核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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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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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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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重量(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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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外廓尺寸(米) |
长 |
宽 |
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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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引车车号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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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车车号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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轴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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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胎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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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备质量(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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轴距(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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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货总重量(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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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车轴轴荷(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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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货总体外廓尺寸(米) |
长 |
宽 |
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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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送车辆车号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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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是否属于可分载物品。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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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与申请信息一致。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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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按照有关要求在车辆上悬挂明显标志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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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装载方式是否造成车货总体外廓尺寸显著加大,影响大件运输车辆通行安全。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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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现场车货照片 |
前 |
中 |
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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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结论 |
£通过 £不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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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人: |